1949年8月12日,6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4个公约:《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》,统称《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》。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。公约规定了冲突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的原则。1952年7月13日,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承认日内瓦四公约。1956年12月28日,我交存批准书,但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意见。
1949年8月12日,6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4个公约:《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》、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》,统称《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》。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。公约规定了冲突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的原则。1952年7月13日,周恩来外长发表声明承认日内瓦四公约。1956年12月28日,我交存批准书,但对其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