佛学大辞典
沙弥
词:
沙弥
解释:
梵语s/ra^man!eraka或s/ra^man!era,巴利语sa^man!era。全称室罗摩拏洛迦、室罗末尼罗。又作室罗那拏。意译求寂、法公、息恶、息慈、勤策、劳之少者。即止恶行慈、觅求圆寂之意。为五众之一,七众之一。指佛教僧团(即僧伽)中,已受十戒,未受具足戒,年龄在七岁以上、未满二十岁之出家男子。同此,出家女子称沙弥尼(梵s/ra^man!erika^,巴sa^man!eri^)。以其勤于策励成为比丘、比丘尼者,故前者译为勤策(勤策男),后者译称勤策女。
摩诃僧祇律卷二十九以年龄区别沙弥为三种:(一)驱乌沙弥,年在七岁至十三岁之间,已有驱走晒谷场上乌鸟之能力。(二)应法沙弥,年在十四岁至十九岁之间,不久即可参与出家生活之沙弥。(三)名字沙弥,年龄已超过二十岁,然尚未受具足戒,仍为沙弥者。以上三者合称三沙弥。
沙弥所受之戒称勤策律仪,又称沙弥戒,凡十戒,即:(一)不杀戒,(二)不盗戒,(三)不淫戒,(四)不妄语戒,(五)不饮酒戒,(六)离高广大床戒,(七)离花鬘等戒,(八)离歌舞等戒,(九)离金宝物戒,(十)离非食时戒。
又据沙弥十戒法并威仪法载,沙弥日常须守十四事、七十二威仪。在佛教僧团中,首位沙弥为罗侯罗。至后世,对受持十戒之沙弥,称为法同沙弥,剃发而未持戒者,则称形同沙弥。此外,日本有所谓在家沙弥,系指剃发而有妻子之修行者。[四分律卷三十四、五分律卷十七、十诵律卷二十一、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六、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下四、俱舍论光记卷十四、释氏要览卷上、玄应音义卷二十三、翻译名义集卷三](参阅‘七众’10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