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庙产兴学

佛学大辞典
庙产兴学

词:

庙产兴学

解释:

指清末民初以来,主张利用全国庙产以开办学校之风潮。由于部分知识份子及政府官员对佛教缺乏了解,以及土豪、劣绅等野心份子觊觎庙产,乃藉兴学之名,行并吞寺庙之实,遂造成寺产被毁损强占、僧尼被勒令还俗等迫害佛教之不良后果。

所谓庙产,即指寺庙之一切财产,如寺田、寺屋及附属之法物等。早在清光绪二十四年(1898)戊戌变法时,即有因教育经费无著,而主张将寺庙祠堂改为学校者,湖广总督张之洞所作‘劝学篇’奏折,即力主改寺庙为学堂,并且使用全国庙产作为兴学经费。其文奏上后,德宗批准,遂于百日维新期间即施行庙产兴学,开风气之先。维新失败后,慈禧太后虽下令禁行庙产兴学,然寺院所受之威胁未除,各省土豪劣绅相率藉兴学之名兼并寺田,地方之军队、警察及各机关团体占据寺院之事件层出不穷。

由于当时佛教领导阶层之素质低落,致使佛教在社会上之地位一落千丈,无法维护佛教权益。然佛教与历史文化自有其悠久关系,于是引起名流、学者之重视,如章太炎于光绪三十一年发表‘告佛子书’,一方面唤醒僧众认清时代,须自办学校迎头赶上,一方面忠告士人不应对佛教行此荒谬之举动,更应予以发扬。同时,日本净土真宗相继于上海、南京、杭州、苏州等地设本愿寺,日僧水野梅晓乘机引诱杭州三十多所寺庙投向真宗,凡遇占据庙产事件即求日本领事出面保护,遂引起中日外交交涉。结果日本真宗取消对我国寺院之保护,由清政府下令保护佛教。各县市成立僧教育会,俾藉自动兴学以自保寺产。

民国元年(1912),袁世凯颁布‘管理寺庙条例’三十一条,意欲全国佛教寺产,尽纳入公益事业。同年,寄禅(敬安)、道兴等在上海留云寺发起中华佛教总会成立大会,共拟保护庙产之对策。民国十年修改条例为二十四条,惟旨意大致相同。民国十六年冯玉祥以打倒迷信为由,在河南境内没收白马寺、少林寺、相国寺,同时驱逐僧尼三十万众,勒令还俗。江浙、两湖等地相继效尤。民国十七年北伐成功后,内政部长薛笃弼建议改僧寺为学校。次年,即颁布‘寺庙管理条令’二十一条,旋因太虚、圆瑛、谛闲、王一亭等人集会反对而废止,另公布‘监督寺庙条令’十三条;然并未遏止掠夺庙产之风潮,各省仍假借该条令,积极进行没收寺产政策。

中华佛教总会为因应时势,于民国十八年更名、改组,成立中华佛教会,推举太虚为理事长。民国十九年底,中央大学教授郃爽秋再度提出其于十七年所倡议之庙产兴学方案,主张‘打倒僧阀、解散僧众、划拨庙产、振兴教育’,全国佛教徒乃继十八年、十九年二次代表大会后,召开第三次会议于上海,由太虚撰‘上国民会议代表诸公意见书’后,始平息该案。并由国民政府公布维护寺产训令,庙产兴学风潮乃告一段落。

变法维新产生庙产兴学,带给佛教无限困扰,亦带给佛教僧徒自觉自救之机。各省县纷纷成立僧教育会,以佛教寺产兴办佛教教育,各地佛教领导人物亦深知非兴办学堂不足以保护寺产。水野梅晓在长沙设办僧学堂,文希在扬州天宁寺设普通学堂,浙江之寄禅、松风、华山及北平之觉先等皆设立学堂,成为一时兴办僧学之领导人物,惟初时所设多系国民小学及僧徒小学,如普陀僧众小学至民国二十年始改制成普陀佛学院。

由于各省兴办佛学院率以保护寺产为目的,并无意兴办教育,故缺乏组织健全、办理完善者,其中仅江苏省僧教育会组织较健全,办学颇有成绩。文希于光绪三十二年在天宁寺所创立之普通学堂,为近代第一所僧学堂,招收青年僧众如仁山、智光等二十余人,除佛学课程外,并教授英、日文,经费由镇江、扬州各寺负担,惟诸山长老囿于保护寺产之本意及顽固守旧之观念,致文希遭排挤而难以为继。此外,杨仁山于光绪三十三年在金陵刻经处以自费成立祇洹精舍,招集僧俗青年梅光羲、欧阳竟无、邱虚明、仁山、太虚、智光、观同等十余人,教授佛学、汉学,并授以英文,作为进修梵、巴文之基础。复次,两江总督端方在普通学堂停办后,令江苏省僧教育会继于宣统元年(1909)在南京开办僧师范学校,入学者之程度较以往提高,聘月霞、谛闲等主其事,入学之僧青年有仁山、太虚、观同、智光等。上记三所学校开办时间虽不长,然所培育之人才,多成为日后中兴佛教之领导人物。[海潮音十五周年纪念号、太虚大师年谱、上海县续志、中国佛教近代史(东初)]